外省市政策

沈阳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08105220  来源: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沈阳”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信用借贷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誉状况,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信用档案是“信用沈阳”建设的内容和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其纳入档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对所属机构、下属(控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企业信用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企业应将本企业各部门形成的涉及信用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见附件),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并于次年6月底前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客户服务、技术服务等部门形成的反映客户信用和企业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材料,可根据需要,延长在形成部门的存放期限,但须办理归档手续,编报档案目录。

第八条 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用状况的电子数据,也应一并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重要的电子信用文件(含数据)应打印成纸质文本保存。归档的电子信用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第九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定期收集企业所属部门、下属(控股)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信息,加强对本系统信用档案的监管。

第三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

第十条 归档信用文件材料的整理原则上应遵循企业现有档案分类方案和工作制度进行,保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系统、准确。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信用档案的分类、排列、编目和管理方案。对于信用档案内容较为集中、数量较大的企业,可单独设类、排列、编目和上架。对于信用档案内容较为分散、数量较少的企业,可不单独设类,维持原有档案的排列方式不变;可将新增加的信用档案按照原有方案归入原有门类、与原有档案一并排列、上架。

第十二条 企业要及时编制企业文件级信用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信息化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信用档案管理水平。

第四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利用、公布和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及时开发信用档案资源,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档案馆提供利用和公布企业信用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中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沈阳市企业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机构设置材料:公司设立、转制、变更文件,验资报告,所属机构设置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任职批文、简历等。

2、管理运行材料:股东大会材料、董事会会议材料、业绩报告、绩效考核表、有关统计材料(如总产值、销售额、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工作、合同管理、会计管理、审计管理、年报监督、贷款担保等制度。

3、资质凭证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产权登记证、土地租赁协议、资质(许可)证、质量认证体系证书、产品检验(验收)证书、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

4、荣誉证书材料:文明单位称号、“重合同守信用”称号、上市公司百强企业称号、国内十佳企业称号、国内销售百强企业称号、名优产品称号等文件。

5、年检资信材料:工商年检、税收缴纳、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估等文件。

6、投资融资材料: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增加投资申报材料、贷款审批报告、集资协议书、股票发行材料、合资意向书、资产收购方案等文件。

7、合同履行材料:各类合同文本及其履约情况记录。

8、经营服务材料:客户、代理商和其他合作者的资质、信誉文件,客户反馈、投诉记录,产品售后服务记录。

9、宣传推介材料:公司标识及其他形象设计材料,产品简介、承诺书、广告,公司业绩推介材料等。

10、其他有关材料: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领导人、市和区(县)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视察、访问本企业形成的材料,国内外有关本企业的重要报道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