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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140404154528  来源: 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 〔2013〕7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14年春节将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入了易发、多发期。2013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委联合召开视频会议,对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2013年以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农民工工资屡清屡欠,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工资拖欠案件持续上升,在有的地区已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春节是农民工集中返乡的高峰期,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爆发的敏感时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把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狠抓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预防和清欠工作,努力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办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3个配套办法,切实把 “三金五制”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实名管理制度、连带责任制度、支付信用制度、部门联动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真正落实到位,重点抓好 “三金”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推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察执法和督促检查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因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防控,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加大预防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坚决杜绝无证开工和不缴存工资保证金、不预存工资准备金开工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拖欠预防和解决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工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要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信访部门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协同有关部门化解矛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抓住重点领域,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加强重点监控和排查。各地各部门要以建筑、交通、水利施工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将容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及时发现和解决欠薪隐患。对招用农民工较多和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特别是未按照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建立工资准备金和工资保证金的项目,要一个不漏地进行排查,对存在的拖欠工资问题或拖欠苗头,指定专人

负责,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二)加大查处拖欠工资问题的力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查处力度。一是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责令企业立即支付工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是要按照 “谁承包、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领域清偿欠薪的责任。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应依法承担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确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对建设工程各环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三是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尽快调查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立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起诉、受理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

(三)依法快速调处劳动报酬争议。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 (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的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争议及时进行调解,努力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畅通劳动争议仲裁 “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涉及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报酬争议,要当天立案、尽早结案,其中人均涉案金额1000元以上的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要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帮助农民工尽快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要通过流动仲裁、设立派出仲裁庭、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点等方式,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捷服务。

三、密切配合,扎实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要进一步健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以发现早、控制住、处置好为目标。一旦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迅速介入、稳妥处置,努力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坚决防止蔓延扩大。各级政府及监察部门要严格行政问责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对已缴纳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的,要按照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及时动用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要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其他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金或欠薪逃匿的,要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

要进一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着力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防止恶意炒作或放大。要做好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采取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