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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正式建立食品药品“黑名单”制度

20140520165605  来源: 网络

本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最新获悉,旨在推动“黑名单”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于上月结束征求意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有望于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

另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各地食品“黑名单”制度陆续推出,地方层面“黑名单”监管正在完善中。就如何运用“黑名单”制度打好食品安全保“胃”战,成为今年各地“两会”关注的话题,代表们纷纷建言献策。

国家“黑名单”制度今年上半年有望推出

“国家层面的食药"黑名单"制度呼之欲出,我国食品药品将正式建立"黑名单"制度。”2014年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食药监总局出台过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是没有针对食品领域推出类似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2013年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1月中旬征求意见结束。

有关人士透露,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盼望政府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是社会较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哪些内容要纳入“黑名单”管理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还在积极汇总、整理意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力争今年上半年正式推出。”

“黑名单”监管正在完善

记者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意见稿对于“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内容、公布途径和二次违法的处罚等均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

其中,规定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食药监总局将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同时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有关信息,要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二次违法将重罚。

2014年2月16日,广州宣布根据印发的《广州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凡在该市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禽畜动物肉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10种行为,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今后一律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纳入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据悉,“黑名单”一旦公示认定,将张榜两年,内容包括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刑罚、公示期限等信息。

广州只是近年来推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城市之一,据本报记者了解,近年来北京、兰州、上海、深圳等地陆续推行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不能成摆设

运用“黑名单”制度防范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成为今年地方“两会”关注的话题,安徽省人大代表张丽认为食品安全监管除了强化制度、法律上的措施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食品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社会诚信问题,呼吁把实施"黑名单"制度落到实处,”张丽强调,要加大对失信、违法等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快建立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平台;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大大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使企业自觉做到诚信,意识到违法行为不能为、不敢为。“要加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增强群众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依法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畅通维权和举报投诉渠道。”张丽建议让诚信教育进入家庭、学校、社区,在全社会形成重法纪、讲诚信、守秩序的良好氛围。

许多地方的“两会”代表、委员认为,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守法意识不强、部分消费者食品消费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分散、企业违法成本低等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和完善国家、地方多个层面的“黑名单”监管制度是重要举措之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是当务之急。”安徽省人大代表韩国胜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