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策

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20140126190314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管理,进一步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充分发挥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

(二)科学、高效、合理。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在云南省内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昆明辖区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征信宣传培训和信息调研工作、企业征信工作、个人征信工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非涉农金融机构按照100分制进行考核,涉农金融机构(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按照120分制进行考核。

第四章  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征信宣传培训和信息调研工作(27分)

第七条  征信宣传工作(17分)

考核要求: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要求,制定征信宣传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征信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借款人信用意识。

评分标准:

(一)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征信宣传及培训工作计划和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2分)

(二)各金融机构要做好对借款企业的日常宣传,要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员、岗位设置及各审贷环节要对借款企业尽到宣传的义务,积极、主动宣传介绍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贷款卡的作用、贷款卡年审的意义、企业信用报告(即“经济身份证”)的用途等,并引导借款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身份证”。2011年各金融机构要对其借款企业进行一次轮训,对在多家金融机构有信贷业务的企业,原则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行负责进行培训,培训人员名单(包括单位、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按培训批次,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宣传征信系统和征信知识,积极推动借款企业应用信用报告维护自身权益,防范经营风险,要保证借款人能读懂信用报告并在其市场经营活动中充分地去应用。(8分)

(三)各金融机构要做好日常宣传,要通过完善制度,保证人员岗位设置及各审贷环节要对个人客户尽到宣传的义务,积极、主动宣传介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等,并引导个人客户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身份证”。(4分)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和“征信知识宣传周活动”。(3分)

第八条  征信业务培训工作(5分)

考核要求: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征信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征信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针对征信系统用户人员的征信业务培训和知识水平测试。
评分标准:

(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征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于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包括姓名、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3分)

(二)积极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针对征信系统用户人员的征信业务培训和知识水平测试。(2分)

第九条  信息调研工作(3分)

考核要求: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完成调研任务;围绕征信系统运行情况、征信系统信贷数据的分析应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评级、担保机构情况等征信管理相关业务积极展开调研工作,全年报送的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评分标准:

(一)按要求完成调研任务,调研报告质量较高。(3分)

(二)按要求完成调研任务,调研报告质量不高。(1分)

(三)未按要求完成调研任务。(0分)

第十条  其他工作(2分)

考核要求:

积极配合完成人民银行布置的相关工作;组织订阅有关征信业务的杂志、书籍,并积极投稿。
评分标准:

(一)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2分)

(二)未按要求完成。(0分)

第二部分  企业征信工作(45分)

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与安全管理(4分)

(一)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2分)

考核要求:

有明确的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归口部门及人员变动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备。

评分标准:

1.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明确并按时报备。(2分)

2.未按时报备。(0分)

(二)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报备(2分)

考核要求:

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细则或操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机构管理、用户管理、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评分标准:

1.按要求制定并报备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细则或操作规程)。(2分)

2.报备的管理办法内容不够完整、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1分)

3.未报备。(0分)

第十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10分)

(一)规范使用贷款卡(5分)

考核要求:

办理信贷业务时,查验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贷款卡、贷款卡是否按时参加了年度审验并合格,没有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情况。

评分标准:

1.严格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保证业务办理的合规性。(5分)

2.办理信贷业务时,未查验借款人贷款卡及其有效性,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卡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0分)

(二)系统用户备案(2分)

考核要求:

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评分标准:

1.按时报备。(2分)

2.未按时报备。(0分)

(三)积极处理异议信息,无相关投诉(3分)

考核要求:

异议处理及时、妥当,未引发客户投诉、诉讼。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3分)

2.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1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0分):

(1)企业对金融机构报送信息有异议时,未启动内部异议处理流程,将企业直接推到人民银行的。
(2)因异议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引发客户投诉、诉讼的。

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9分)

(一)上报数据及时、完整和准确(3分)

考核要求:

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征信系统所显示的信贷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进行反映,人民银行据此对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评分标准:

1.及时、完整、准确。(3分)

2.基本及时、完整、准确。(1分)

3.不及时、完整、准确。(0分)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3分)

考核要求: 

金融机构须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数据重报和数据修改情况,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规范和整改。

评分标准:

1.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整改。(3分)

2.开展了数据质量自查工作,但未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规范、整改或规范、整改不到位。(1分)

3.未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工作。(0分)

(三)能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工作(3分)。当月无工作任务时,该项不扣分。

考核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评分标准:

1.积极配合。(3分)

2.基本配合。(1分)

3.不配合。(0分)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及应用(9分)

(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6分)

考核要求:

按时、保质完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及更新任务,定期收集、报送中小企业融资案例,每季度至少报送1个,并积极查询使用。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6分)

2.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3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二)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推广应用(3分)

考核要求:

有业务发生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查询、使用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信息,定期收集、报送应收账款质押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案例,每半年至少报送1个,积极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宣传与推广。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3分)

2.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1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第十五条  外部信用评级工作(8分)

考核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组织、开展好对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交流,探索并建立内外部信用评级映射机制,将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授信的重要参考条件,应用于信贷与风险控制工作之中。

评分标准:

(一)从加强信贷风险控制、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出发,积极应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2分)

(二)积极组织、督促担保机构和借款企业开展信用评级。(4分)

(三)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对评级机构的考核。(2分)

第十六条  企业征信系统临时工作(5分)

考核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

评分标准:

1.完成。(5分)

2.基本完成。(3分)

3.未完成。(0分)

第三部分  个人征信工作(28分)

第十七条  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管理(10分)

(一)制度与人员报备(2分)

考核要求:

明确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考核办法;归口部门及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和操作规程出现修改或完善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评分标准:

1.按时报备。(2分)

2.未按时报备。(0分)

(二)查询情况检查(4分)

考核要求:

金融机构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检查方式不限,检查结束后应在当期通过《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评分标准:

1.定期进行检查,并按时上报检查情况。(4分)

2.只进行1次检查或未按时上报检查情况。(2分)

3.未进行检查或未报送检查情况。(0分)

(三)用户变更备案(4分)

考核要求:

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金融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信息变更表》,进行变更备案。

评分标准:

1.报备及时、准确(含2个工作日)。(4分)

2.报备晚于2个工作日或不准确。(2分)

3.发生当月未报备。(0分)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12分)

(一)报告报送及时性与准确性(6分)

考核要求:

各金融机构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书面报送加盖行章的《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情况报告》。

《报告》中应包含半年以来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制度建设情况、用户创建、变更情况、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情况、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检查情况、运用个人征信系统的拒贷情况、相关案例、重大事件汇报、意见与建议等方面内容。要求数据填报准确、建议及案例详实。

评分标准:

1.按时上报、报告质量较高。(6分)

2.报备晚于5个工作日或报告质量不高。(2分)

3.未按时报送。(0分)

(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6分)

考核要求:

根据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异议处理情况及各金融机构日常异议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评分标准:

1.无超期未回复、超期未解决异议。(6分)

2.超期回复或超期解决异议时间在30个工作日内。(3分)

3.有下列情况之一(0分):

超期回复或超期解决异议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对客户提出的涉及本行的异议拒绝受理或推诿至人民银行;因异议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引发客户向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诉讼。

按月进行评分,取年度平均分作为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3分)

考核要求:

对各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开展数据核对、定点监测、数据质量量化评分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当月无工作任务时,该项不扣分。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3分)

2.基本完成工作任务。(1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按月进行评分,取年度平均分作为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临时工作(3分)

考核要求:

对各机构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征信业务检查、上报各类临时材料、协助开展各项临时性工作等完成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当月无临时工作时,该项不扣分。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3分)

2.基本完成工作任务。(1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按月进行评分,取年度平均分作为考核结果。

第四部分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涉农金融机构20分)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与人行主导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6分)

考核要求:

认真履行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建设工作主体的职责,积极将已建档的农户信用信息与人行主导的农户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实行共享,及时更新维护农户信用信息评价系统中的农户信用信息;积极抽调信贷人员参加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农户信用评价小组和业务指导小组的工作,积极承担在信息采集工作中的必要的费用。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6分)

2.基本完成工作任务。(3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第二十二条  积极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配合人民银行、基层政府做好宣传培训和调研工作(6分)

考核要求:

积极宣传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和评价的意义和要求;积极承担对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小组、信用评价小组及业务指导小组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积极宣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程序及享有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调研,全年报送的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

评分标准:

1.较好完成工作任务。(6分)

2.基本完成工作任务。(3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应用农户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对信用农户实行激励、优惠政策(8分)

考核要求:

各行应出台具体的与农户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相对应的配套激励政策,对评定的信用农户积极开展授信、发证(卡)工作。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的激励政策,积极创新对信用农户的信贷产品与服务。

评分标准:

1.出台配套激励政策并较好完成工作任务。(8分)

2.基本完成工作任务。(4分)

3.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0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各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云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情况综合评价办法》中征信管理业务项目的评价结果。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征信管理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