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用经济发展

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专题材料

20140122191414  来源: 易贤网

(一)为什么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应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1)这是由现代经济的运作特点决定的。首先,现代经济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具有扩张性质的经济,这个经济体需要借助负债去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改进工艺、推销产品。其次,现代经济中债权债务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在有绝佳投资机会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坐等机会丧失;相反,有资金盈余的企业和个人也不会因为没有上好投资机会便认可资本损失。经济地寻求投资与筹资渠道,是现代经济的基本观念。经济越发展,债权债务关系就越紧密,就越成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再次,在现代经济中,信用货币是整个货币群体中最基本的形式。它通过资产与负债将银行同各个经济部门、行业、企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信用关系成了无所不在的经济关系。

(2)从信用关系中的各经济部门来分析,任何经济部门都离不开信用关系。不管是个人、企业、政府、金融机构,还是国外部门都概莫能外。说明信用关系成了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关系。

(3)从信用对现代经济的作用来看,虽然有时会有副作用,但主要还是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作用由于其不可替代性,使信用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二)中国信用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总体上说,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信用状况堪忧。具体表现在:

(1)履约率极低。

(2)债务人大量逃废债务。

(3)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恶性案件不断发生。

(4)企业进行虚假披露,包装上市圈钱等行为屡见不鲜。

(5)“有偿新闻”、“虚假广告”、虚假“财务报告”和“黑嘴股市分析”增多。

(6)以万亿元计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积累。

(7)盗窃知识产权等。

反思当今市场经济领域的种种无信现象,我们认为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心态的原因

现实中“诚信”受到挑战,一是因为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

“诚信”是建立在一个假设的逻辑之上的。甲和乙合作一个项目,如果双方都能够“诚信”,那么每次各自都可赚到一万块钱。如果乙违背“诚信”,伤害甲的权益,一次就可以赚到十万块钱。但是乙未必那么做,理由很简单,乙如果那么做了就中断了合作关系,本来这一关系持续下去,比如说一百次,乙的收益就十倍于违背“诚信”所得到的好处。这就是社会执行“诚信”的基本原理。现实中“诚信”受到了挑战,首先是因为“甲”的定义不清晰,这是以往我们一直不能充分尊重个人资产所导致的后果。同样的,以前我们使用资产平衡表而不是资产负债表,二者反映相同的问题,但有不同的哲学基础。资产负债表表示对债权人的法律承诺,资产平衡表则是为了避免资产流失。诸如法人权益这些概念都很模糊。

二是因为社会合作关系缺乏持续性。比如说目前企业改制中对资产重新评估,一般是往小里估。资产缩水,负债当然是不能相应缩水的。从银行角度来考虑融资的前提都变得不能成立了。逻辑上讲银行有权、有责任、有理由阻止这一行为,只是银行通常装作不知道。如果“乙”坑害“甲”的权益,从逻辑上讲即便“甲”不提出索赔,起码也应中止合作关系,但实际中往往不是这样,因为中止合作关系的前提是市场存在充分的替代,另外,中止本身也是需要法律保障的。

三是信用意识淡薄,个人信用盲区日渐凸现。为了保护弱势群体银行等债权人不得不做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但社会征信系统在个人信用意识淡薄及人们盼着别人也被骗的心理背景下是无法建立起来的。据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个人消费部主任透露,从工行获得助学贷款的119名大学生,到了还钱的日子却连人影都找不着,致使工行损失数百万元。这一数字占了贷款人数的10%。

2.政府干预的原因

政府过分干预原本应由市场决定的事情,由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保障。

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在那里,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中的一种作用微不足道的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被严格禁止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国家信用。中央政府统一安排生产、流通、交易以及伴随这些过程的金融活动,交易的双方都假定对方会按照事先的约定交钱和交货,因为交易双方的所有者均为国家,彼此并不怀疑对方,也不必担心违约所造成的后果,双方都知道违约所产生的问题会由国家来解决。

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之后,一方面,经济的主体不再是国家,而是有着自己经济利益的国有法人、一般法人、集体和个人,国家信用涵盖的范围日益缩小,不同形态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无法再依赖国家信用来完成。而另一方面,商业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在很多地区频繁发生诈骗和违约,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甚至高到了交易无法进行的地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有时比计划经济时期还要低。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

在目前的转轨时期,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尚未建成,另一方面已没有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同时,“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可以不还”的思想依旧有一定的市场。在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政府直接进人市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严重。

3.司法制度的原因

司法制度不够完善,信用体系缺乏司法保护,对于失信赖账等行为惩处、打击不力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使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而信誉的维护却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执法系统。法律的作用在于增加破坏信誉的成本,使人们自觉地也是被迫地遵守信用。

工业革命以及现代市场经济起源于法制比较发达的英国,应该不是一个历史的偶然。商品经济在各国的经济史上都有过一席之地,但是它成为主导的经济形式却源自于西欧,逐渐扩张到北美。局部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之所以没有办法扩张为全国性的甚至世界性的市场,主要的原因在于没有一个信用体系,信用可以在局部地区或者一个规模较小的经济中存在,但是要扩张到全国,就必须要有法律系统的支撑。

从某种意义上讲,信用不足是当前转轨时期的伴生现象。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企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官司打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执法不严、处罚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客观上助长了不讲信用的风气。从企业本身看,“不守信用仍有利可图”的客观现实使一些企业并不认为违约、借贷不还等失信行为是什么过错。从信用环境来看,守信者没有受到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这些现象,与我国目前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密不可分。

对策综述
我国信用缺失的治理对策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社会信用的自动供给机制,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总能保证这种自动供给机制能长期稳定、足效地存在。在没有政府参与、社会分工水平较低的状态下,市场经济缺少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在社会分工水平较高情况下,具备了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的某些条件,但这种自动供给机制十分脆弱,容易发生逆转。目前,这两种社会分工状态并存,社会信用自动供给机制相对缺乏或者供给动能相当脆弱,从而决定了我国政府干预在社会信用供给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推动是我国构建完善与发达的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力量,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自觉运用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直至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督与管理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不能利用政府的权力和影响要求金融机构对政府项目融资,也不能滥用政府信誉,为企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银行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政府的干预行为和寻租行为,因此,政府必须尽早从直接管理企业和经济中解脱出来,政府定项目、安排资金必须受到严格约束,确保资金来源;政府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必须从速度型、扩张型转移到效益型、集约型发展道路上来。

(2)做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加强沟通,规范改制,维护债权人利益。

必须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放到重要位置。要严把改制方案关、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企业注册登记和债权追索关。在确保金融债务得到落实后,才准许进入改制轨道。同时规范工商、税务及许可证专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后重新注册登记的一整套条件和程序。对于实施分立、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所剥离的有效资产同比例承担金融债务,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对于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债权银行要参与产权变更全过程,所得现金收入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出售抵押权、质押权的抵押物、质押物,出售收入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抵押和质押的贷款本息;实行租赁或承包企业要与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协议,确保在原债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要建立“逃废债企业”和“恶意欠息企业”内部通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联合制裁制度。一旦发现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企业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承担债务的分立、租赁、承包、兼并的民营、合资等企业实体,对假破产、真逃债的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名换姓、多头开户、资金体外循环的企业法人,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以维护银企信用关系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要建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对那些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企业和恶意欠息不付的企业,定期向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内部通报企业在期限内不予纠正的,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组织管辖内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联合制裁,不为其开立账户,停止授信,不办理对外支付。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通报单位不批准新办企业、不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公安及外事部门停止审批其领导人出国出境手续等。

(3)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尽快规范信用社会中“经济人”的行为准则。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交易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则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信用活动。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它们属于同一个最终所有者,让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成为市场主体,则彼此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个所有者的内部交易”,它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具有排他性所有权约束的信用关系,根本不会区分为真正的“债权人”和真正的“债务人”。但这不能解释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如民营企业与国有银行也不能产生信用和部分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讲信用的现实。信用并不决定于是否是不同的所有者,而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和规范的市场规则。要消除信用关系恶化的体制性根源,必须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都按照规范的市场行为准则运行,同时加快企业转轨建制进程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合理安排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本金机制,切实维护自己的信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