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20140123120012  来源: 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昆通[2008]4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昆政发[2008]68号)文件,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未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未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控股的非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以及由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的合伙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未经规范的私营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专业社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昆明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企业处,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征集

第六条 建立昆明市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库由企业基础信息、信誉信息、警示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市工商局信息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理、存储、维护、数据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础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变更、注销或者撤销);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

(三)企业的资质等;

(四)企业通过年度检验、验照或者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结果。  

第八条 下列信息记入信誉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昆明市知名商标”的

(四)参加昆明市消费者协会“企业承诺三包、消协履行监督”(即承诺先行赔付)的企业;

(五)其他信誉信息。

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企业因轻微违法行为受到警告或责令整改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验照的;

(三)企业因违反国家“三包”规定和不履行与消费者的约定或拒不配合、接受相关部门对其(申)投拆处理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不良信息: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财物或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年检、验照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良记录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不良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一日起未满3年且未主动纠正违法事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遵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通过昆明红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前款所称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指各级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和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涉及企业及个人不宜对外公布的信息。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昆明工商红盾网查询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监督

第十四条 昆明市工商局企业处应当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局企业处应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企业失信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投诉属实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情况不属实且属于诬告性质的,投诉者是企业的,应当将其诬告的事实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投诉者是个人的,告知相关部门记入个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提供信息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昆明市工商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伪造或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单位或个人投诉材料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