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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2个领域拒绝不良信用者

20151118172423  来源: 宁夏新闻网

央广网银川11月18日消息  今后,参与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工作,个人信用记录是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如果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也许会失去招录的资格。这是11月17日,记者从宁夏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中获悉的。

据介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宁夏将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记者获悉,宁夏将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该工作进行。

需提供信用报告的12项行政管理事项

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记录显示信用不佳的企业,不列入供应商名录(库)。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个人,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定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受让人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的,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信用状况不良的,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对社会法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下同)、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事业单位综合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事业单位综合监管的参考依据之一。

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资格审查、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