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质量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20140928141812  来源: 网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质量义务,引导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商检法》、《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授予“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

第四条 “中国质量诚信企业” 按照企业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结果备案、动态管理的审核程序。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方案制定、检查监督、资格审核和宣传表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活动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各地成立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符合本区域进出口企业实际情况的实施方案,负责质量诚信创建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进出口企业进行申报,审核进出口企业的质量诚信信息。

第七条 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在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提出“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审核实施方案及细则,并负责具体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

(二)三年内无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产品及服务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产品及服务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无其他违反诚信的行为记录;

(三)拥有独立自主品牌,在相关地区或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索赔、退货、及其他事故;

(五)重视质量及服务诚信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

(六)关注顾客反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未受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七)检验检疫协会会员或申请入会的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所在地的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请登录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http://www.ciqcid.com/)填报下列材料,电子材料网上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打印、复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一)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

1、检验检疫协会会员证书(电子版);

2、质量诚信企业创建申请表;

3、质量诚信企业标准审核表;

4、质量诚信企业自述报告;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证照电子版;

6、所获省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电子版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

(二)需提交的纸质版材料:

1、检验检疫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2、质量诚信企业创建申请表(在线打印);

3、质量诚信企业标准审核表(在线打印);

4、质量诚信企业自述报告(在线打印);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有关证照(复印件);

6、所获省级以上主要荣誉证书(复印件)等;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荣誉证书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供校验。

第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企业登陆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http://www.ciqcid.com/)质量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电子材料网上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打印、复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审核标准,对所属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征询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参考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农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意见,统一报送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电子材料经严格审核,填写当地直属局及协会意见,网上提交至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推荐的申请材料,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审核委员会意见等综合分值,确认“中国质量诚信企业”提名单位;

(四)提名企业名单在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评议;

(五)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公示反馈意见,对名单再次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并公布;

(六)对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表彰,颁发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完善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各地企业网上填报信息,并交各地领导小组审核。各地领导小组进行信息审核,确保平台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如在产品包装、装饰、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 “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须标明有效期,并向组织单位备案,同时履行相关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的单位,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认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要撤销称号。同时,对失信企业采用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惩罚力度,促进企业整改。

第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

(一)优先推荐出入境检验检疫AA级企业;

(二)优先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优惠;

(三)在参加政府、社会活动评优、评审活动中,可为其提供相关证明;

(四)在检验监管、品牌宣传、政策申请、贸易征信、市场准入、融资授信等方面向有关部门推荐参考使用质量诚信信息;

(五)积极扶持企业创建自身品牌;

(六)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与技术指导;

(七)在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和《中国国门时报》展示企业优秀做法,宣传企业良好的诚信资质;

(八)享受全国检验检疫协会的所有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参与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将取消审核工作资格。

第十八条 维护质量诚信创建活动的严肃性,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质量诚信活动名义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损害活动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章 复审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中国质量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两年有效期届满前需申请复审,每年9月进行复审工作。

第二十条  复审程序:

(一)复审企业登录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http://www.ciqcid.com/)质量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填报复审材料。电子材料网上提交,纸质材料在线打印、复印后加盖公章报送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地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意见,网上提交;

(三)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协会初审意见,提请审核委员会审定;

(四)经审核委员会审定后,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复审通过的企业进行确认,并将名单在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进行公示;

(五)根据公示情况,全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诚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最终名单,对复审通过的单位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第二十一条  复审材料:

(一)复审申请表;

(二)两年来企业质量诚信建设成果总结报告;

(三)检验检疫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所需经费自会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