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市场

欧盟ESMA主席系统阐述欧盟评级机构监管框架

20140126161458  来源: ESMA官方网站

2011年5月16日,欧州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主席Steven Maijoor在德国联邦议院发表演讲,系统阐述了金融危机以来欧盟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主要措施,介绍了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框架和下一步监管计划。金融危机以来,欧盟积极推动建立强有力的信用评级监管框架。2009年9月,欧盟出台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THE EU Regulation 1060/2009),并于2010年12月由欧盟议会修订形成《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第二版),建立欧盟区域内的集中监管框架,具体执行机构ESMA从2011年7月开始正式行使评级监管权。

Maijoor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和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过程中表现过于乐观,由于评级方法论存在瑕疵,加之发行人付费引起利益冲突和评级套利,造成信用评级机构级别宽松,过于低估CDO等金融工具的信用违约风险。在主权债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过于悲观,主权评级下调引起风险溢出和连锁反应,推高借款成本,强化自我实现预期。因此,在难以判断主权评级表现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对其过度依赖。

欧盟现有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注册制度,将评级机构划分为注册机构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注册评级机构必须在欧盟境内成立一家子公司,使用背书制度确保评级结果可用于监管目的,未设立分支机构的评级机构可以申请认证;二是行为准则,总体思路为加强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具体包括结构化评级单独使用评级符号、公开披露评级方法和评级模型、及时公开全部评级的市场表现和前20名顾客收入、历史评级违约率数据要及时存放、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同时提供咨询服务、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等;三是日常监管,授权ESMA可以采取临时禁止发布评级结果、暂停将评级结果用于监管目的、公布评级机构违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评级机构注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措施。

在欧盟区域使用非欧盟区域发布的评级结果方面,欧盟仍将坚持第三国信用评级立法与欧盟同等严格原则以确保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利益,ESMA将于5月18日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背书制度应用指导原则(终稿)》。欧盟已认定日本符合条件,日本资信评级公司(JCRA)于2011年获得认证。目前,欧盟正在积极评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政策制度。

此外,Maijoor首次披露裕利安怡评级公司(Euler Hermes)和Feri EuroRating Services两家德国信用评级公司已完成欧盟注册。Maijoor指出,ESMA未来两项重要工作为:一是限制对于评级结果的过度依赖;二是完善现有评级机构监管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