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市场

马来西亚出台信用评级机构法规

20140126160532  来源: 亚洲证券行业与金融市场协会(A

2011年3月30日,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The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发布《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指导意见》(Guidelines on the Registration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确保评级质量。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林吉特(约为2161万人民币);评级机构应加强评级标准和政策的透明度,确保评级过程的客观公正,改善利益冲突管理;评级机构应公开披露其股权结构、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政策等。金融危机后,全球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标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10年6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修订后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提出,要通过注册系统和持续监管保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水平。美国、欧洲、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先后出台法规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经过广泛征求国内债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发行人、咨询机构的意见,在吸取国际标准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出台指导意见取代2006年发布的《债券发行使用信用评级机构的应用指引》。